客戶問答
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其項目為何?
A.
個人出租財產,應按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等之餘額為租賃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固定資產(房地)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如地價稅、房屋稅、附加捐及利息支出等。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須檢具確實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據以審核認定;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依財政部頒訂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
該局指出,上揭個人出租房地必要損耗及費用採用逐項舉證方式時必須檢具下列文件:
一、房屋折舊:
(一)買入契約書已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者,檢附買入契約書影本 。
(二)買入契約書未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者,須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和買入契約書、買賣發票或收據等影本;房屋購入成本計算公式為:買入價格×(房屋評定價格/(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 =房屋成本。
(三)若無法提示上述的文件,則應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房屋成本即按房屋課稅現值認定。
折舊費用是按照房屋耐用年限計算。是以,上述文件中,須註明房屋構造種類(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或無電梯的加強磚造),並加蓋印章,俾以核認其耐用年限。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者,房屋的折舊應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土地部分則不得提列折舊
二、修理費:應檢具修理費的發票或收據正本,並須註明房屋所有權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點;且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出租期間所支付者,以憑證所開立的日期為準。
(二)屬於資本支出性質者,應列入成本中提列折舊。
(三)修理年度如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者,應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三、保險費:應檢具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如火險)繳費收據;且應為出租期間所發生並且已經繳納的保險費;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者,應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四、地價稅、房屋稅及附加捐:應檢具地價稅、房屋稅稅單正本或影本,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出租年度的稅捐,而且在當年度已經繳納。
(二)稅單的所屬期間必需與當年度出租期間相符。
(三)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者,應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五、貸款購屋出租的利息支出:
(一)房屋出租期間所繳納的利息收據或貸款銀行的證明清單,並須註明貸款房屋的詳細地址。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上未註明貸款房屋地址時,應檢附貸款合約書及所有權狀影本。
(二)此項利息支出僅限購屋貸款所支付之利息,至於本金、逾期息、違約金等均不得列入;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者,應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購買員工制服、工作鞋所負擔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A.
如係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
申請註銷後,仍繼續營業,要如何處罰??
A.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被依法停止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除追繳核定銷售額之應納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時,應如何處理??
A.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應在退回年度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如未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不能列報銷貨退回,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稅務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經稅務機關查明後核實認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至於營利事業發生銷貨折讓時,如果未在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或者統一發票已 開交買受人以後才發生的折讓,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 上面所說「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之處理規定。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至於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20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財政部67.7.3.台財稅第34268號函)
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A.
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是指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因為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所得的計算是採用所得稅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規定。目前一時貿易所得是按銷貨收入的6%來計算所得額,併入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
列報受扶養親屬是否應以同居為條件??
A.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 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需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是扶養 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雖不必同一戶籍 但必需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
(財政部86.2.20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經營補習班之所得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A.
私 人 經 營 各 種 補 習 班 的 所 得 為 其 他 所 得 , 是 以 這 個 補 習 班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的 設 立 人 為 所 得 人 , 課 徵 所 得 稅 。 如 果 是 屬 於 未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立 案 的 補 習 班 , 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 ,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 課 徵 所 得 稅 。 至 於 營 利 事 業 所 附 設 的 各 種 補 習 班 , 如 果 已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立 案 的 話 , 所 得 由 這 家 營 利 事 業 合 併 申 報 課 徵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 ( 財 政 部 69.4.15.台 財 稅 第 33034 號 函 )
(財政部87.8.19台財稅第871959919號函)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A.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
(一)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
(二)如果沒有配偶,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佔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例如某甲在93年5月10日死亡,沒有配偶但有所得,那麼93年度他的免稅額可以申報扣除的就是7萬4,000乘以365分之130,也就是可扣除2萬6,365元,標準扣除額可扣除1萬5,671元(4萬4,000元乘以365分之130。
(所得稅法第17條之1、第71條之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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